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小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羅小字第30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11月15日下午2時40分
在本院羅東簡易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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