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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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493號抗告人 楊雅淳 抗告人 楊雅汝 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淑禎 被抗告人 楊注鍠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間定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9年12月29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宏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