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文賜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事件(99年度聲沒字第6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貳玖捌公克、零點參柒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文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持有經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於被告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以99年度毒偵緝字第21
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毒品經送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後淨重分別為0.298公克、0.373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9年9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137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足證,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紀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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