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公設修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5號原告鐘美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文馨天第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公設修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修繕坐落臺中市○○區○○里○○路○○○巷○弄○號12樓之1頂樓公設所需之金額)。
二、如原告未能實際查報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請依法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