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房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67號
原告 黃榮田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宇民 、 黃价脩 間請求確認派下權房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確認派下權存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著有72年台抗371號判例意旨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依上開判例意旨,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