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97號聲請人 廖美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珈綺林金文林宸合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聲請狀所附本票未載到期日,如經提示,請陳報提示日期。如系爭債權另約定清償期限,則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相對人林珈綺、林金文、林宸合及債務人 趙璟瑄 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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