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大極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大極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新台幣2322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0,440元。茲限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中華民國95
民事第一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