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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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月英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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