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2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乙○○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民國97年11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1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