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47號聲請人 林培坤 代理人 林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4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匡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86-ND-11794-0││1│1000││││司││││││├──┼───────────────┼──────────────┼────┼───┼────┼───┤│0002│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86-NX-16798-7││1│600││││司││││││└──┴───────────────┴──────────────┴────┴───┴────┴───┘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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