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6年度鑑字第14075號公懲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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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6年鑑字第14075號公懲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懲戒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6年度鑑字第14075號移送機關國立中央大學設桃園市○○區○○路○○○號代表人 周景揚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張鑑誠 國立中央大學技士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國立中央大學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按懲戒案件有移送程序違背規定之情形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公務員懲戒法第57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同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各級行政首長對於所屬9職等或相當於9職等以下之公務員認有違法失職情事,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者,以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為限。查本件係由國立中央大學逕行移送本會審理,其移送程序顯不符前引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以其移送程序違背規定,為不受理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及第57條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林堭儀
委員 廖宏明 委員 吳景源 委員 吳水木 委員 張清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嚴君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