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06號聲請人香港商林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瑛媛 代理人 陳盈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11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0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固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102年11月1日│357,370元│AA0000000││││司 杜益兆 │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