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637號
原   告  王恳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寶郎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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