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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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708號聲請人 陳秀甄 即協順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59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書記官郭祐均┌─────────────────────────────────────┐│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7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協順企業社│台北富邦商│105年8月20日│100,000元│JG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002│協順企業社│台北富邦商│105年7月20日│100,000元│JG0000000│││││業銀行五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