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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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94號原告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劉耀邦 被告 林傳銘
林孟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據上論結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六、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書記官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