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82號原告錩鋼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樹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謝博雯 律師被告 陳榮傑 (原名 歐陳榮傑
丁月嬅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毛彥程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楊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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