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原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原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原易字第54號
106年度原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國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楊萬益法官湯有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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