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上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號原告 許雅真 被告 林志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林志維因詐欺案件,經原告許雅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增泓法官黃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小芬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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