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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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31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金樹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釋明聲請人父母、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父母、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103、104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具體說明聲請人父母、配偶及3名未成年子女是否確有受扶養之必要。
二、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每期需繳納保費為若干?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若干?
三、請提出聲請人父、母之戶籍謄本,並釋明其父母有幾名扶養義務人(如:聲請人父母有幾名子女)。
四、提出聲請人所列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含水電瓦斯費、電話費、交通費、學雜費、膳食費、家用雜支等)。
五、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是否有擔任公司或獨資商號之負責人?若有,每月收入多少。
六、聲請前2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七、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