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國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國字第一七號
原告丙○○
乙○○丁○○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嘉怡 律師被告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志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金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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