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2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二二О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杜立兆律師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二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許,在台中縣沙鹿鎮靜宜大學停車場內,基於毀損之故意,以石頭砸毀甲○○所有停放該處之OG─0八五0號自小客車,致該車之後擋風玻璃及左右後視鏡均破裂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甲○○,因認被告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代理人當庭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慧英
法官巫淑芳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