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五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七四六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一支(含香煙驗餘淨重零‧捌零公克),為違禁物,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員警於九十三年七月七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巷○○號四樓,查獲被告甲○○施用毒品犯行,被告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二○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其所持有摻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煙一支,經檢驗確含有海洛因成分,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為警查扣之摻有不明粉末之香煙一支,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定送驗香煙一支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香煙驗餘淨重○‧八○公克),有該局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調科壹字第○九三○○四○八九八○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可稽,而該香煙內含之海洛因已與香煙煙絲無從剝析分離,是扣案之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一支,即為違禁物,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陳可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