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3號原告 羅坤土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送達代收人 姚陵陵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民事執行處102年度司執字第16696號強制執行程序,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計算,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6,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31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