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9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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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96號原告精獅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
237條之9第1項準用同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於本院),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2│起訴狀未記載原告代表人 謝鴻猷 與法人之關係:例如│││「董事長」,並應附具公司執照、登記資料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原告合法之代表人非謝鴻猷,而│││係他人,應記載合法之代表人姓名、住所、與法人之│││關係,由該人代表原告為本件訴訟行為。│├──┼───────────────────────┤│3│起訴狀未表明被告:應查明原告不服之交通裁決原處│││分機關為何,列該原處分機關為被告,並記載其所在│││地、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4│起訴狀未表明起訴之聲明:例如「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5│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具體說明某│││機關於某時對原告作成某行政處分(交通裁決),該│││處分如何違法,如何損害原告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並附具原處分書1份為證據。│├──┼───────────────────────┤│6│起訴狀未記載正確之行政法院名稱:所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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