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2號抗告人即原告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即原告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抗告人即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即原告 謝諒獲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鄭垚陳安正趙淑均楊汶汶尚揚法律事務所楊岱樺林鈴玉徐明鈺葉藍鸚薛中興張宇霞賴淑美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周雅文郭人瑋楊景雄陳憲銘仰德大樓管理委員會李前筠蕭清清劉又菁管靜怡翁昭蓉蕭艿菁王永春林純如彭昭芬周祖民黃雯惠吳謙仁蘇瑞華李媛媛林麗玲黃豐澤楊絮雲吳光釗陳麗玲陶亞琴賴錦華王怡雯王聖惠傅中樂呂淑玲藍文祥阮富枝吳麗惠王仁貴林金吾詹文馨鄭傑夫簡清忠黃莉雲吳惠郁袁靜文葉勝利邱瑞祥盧彥如陳玉完黃義豐陳重瑜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真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