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12號抗告人即原告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抗告人即原告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抗告人即原告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抗告人即原告 謝諒獲
袁靜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鄭垚 、 陳安正 、 趙淑均 、 楊汶汶 、尚揚法律事務所、 楊岱樺 、 林鈴玉 、 徐明鈺 、 葉藍鸚 、 薛中興 、 張宇霞 、 賴淑美 、 熊志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周雅文 、 郭人瑋 、 楊景雄 、 陳憲銘 、仰德大樓管理委員會、 李前筠 、 蕭清清 、 劉又菁 、 管靜怡 、 翁昭蓉 、 蕭艿菁 、 王永春 、 林純如 、 彭昭芬 、 周祖民 、 黃雯惠 、 吳謙仁 、 蘇瑞華 、 李媛媛 、 林麗玲 、 黃豐澤 、 楊絮雲 、 吳光釗 、 陳麗玲 、 陶亞琴 、 賴錦華 、 王怡雯 、 王聖惠 、 傅中樂 、 呂淑玲 、 藍文祥 、 阮富枝 、 吳麗惠 、 王仁貴 、 林金吾 、 詹文馨 、 鄭傑夫 、 簡清忠 、 黃莉雲 、 吳惠郁 、 袁靜文 、 葉勝利 、 邱瑞祥 、 盧彥如 、 陳玉完 、 黃義豐 、 陳重瑜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賴錦華
法官林維斌法官許峻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