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0號聲請人 張家治 相對人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春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陳春金(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本院九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三六九號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中,為相對人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同法第52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大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然相對人公司原董事、監察人任期已於97年6月20日屆滿,雖於99年1月1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然該決議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字第1107號判決確認不成立確定,而前次任期之董監事亦已於99年
1月20日當然解任,迄未選任新任法定代理人,致相對人無法定代理人可以應訴,爰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原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已於97年6月20日屆滿,應於99年1月20日前辦理改選,逾期未改選,全體董事監察人當然解任乙節,有臺北市政府98年10月14日函1件在卷可查。而相對人公司於99年1月11日所召開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決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字第1107號判決確認不成立確定,有該判決及駁回上訴裁定各
1件附卷可佐。相對人未再選任法定代理人,顯已無法定代理人得為被告遂行訴訟行為,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次查,陳春金為相對人公司之前任董事長兼股東,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是陳春金對於相對人公司之業務應有所知悉,足堪保護相對人公司之利益,由其擔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勞工法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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