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淄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具體之原因事實。
二、本件債權讓與事由是否已通知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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