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6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于美華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5616號),由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于美華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除補充起訴書犯罪事實第八行所載被告于美華係公然以「臭西歪、幹你娘」辱罵告訴人伍淳容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更正被告係以「臭西歪」一語辱罵告訴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藍儒鈞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