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法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法字第36號聲請人 許早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周秋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周秋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周秋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91年3月28日許可設立,並於91年5月2日設立登記,由本院辦理法人登記完竣在案(91年度法登財字第26號卷)。
茲因修正該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上述變更業於第3屆第7次董事會、第4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爰請裁定准為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周秋火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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