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7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華銀行)於民國92年6月26日與國泰商業銀行合併,世華銀行為存續銀行,嗣世華銀行於同年10月27日更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乙○○於92年4月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之各項借款、票據、保證、遲延利息、違約金、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其他債務人應負擔之清律程序費用、與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53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4月8日起至122年4月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以第三人 甄玉美 為連帶保證人於92年6月9日與聲請人簽訂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向聲請人借款2筆:㈠借款250萬元,寬限期2年,自94年6月9日起分216期,按月攤1期本息,以每月9日為攤還本息日期,第216期借款餘額應一併全部還清,㈡借款44萬元,自92年6月9日起,分240期按月攤還1期本息,以每月9日攤還金額,第240期借款額餘應一併全部還清,均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6月9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利息按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2.58%,嗣隨聲請人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目前為週年利率4.74%),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上開借款㈠除攤還本金123,902元及繳納至95年10月8日之利息外,借款㈡除攤還本金23,193元及繳納至95年11月8日止之利息外,餘款迄今仍未清償,依上揭約定,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個人房屋貸款契約影本、客戶貸款資料查詢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書記官楊勝欽附表:
┌─┬────────────────────┬────┬────┬──────────┬──────┬──────┬────────┐│土│土地標示│││面積│││││├────┬─────┬────┬────┤地號│地目││設定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平方公尺)│││││├────┼─────┼────┼────┼────┼────┼──────────┼──────┼──────┼────────┤││││││││││││││台北市│萬華區│漢中│1│546│建│97│63/10,000│乙○○│││地│││││││││││└─┴────┴─────┴────┴────┴────┴────┴──────────┴──────┴──────┴────────┘┌─┬───┬────────────────────┬─────────┬─────────────┬────┬───┬──────┐│建││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物面積(平方公尺)││││││建號├────┬─────┬────┬────┼───┬──┬──┼─────┬───┬───┤所有權人│設定權│備註││││鄉鎮市區○街路段│巷弄│號數樓│段│小段│地號│建築材料及│層次│附屬建││利範圍││││││││││││房屋層數││物│││││├───┼────┼─────┼────┼────┼───┼──┼──┼─────┼───┼───┼────┼───┼──────┤││││││││││││││││││││││││││││陽台:││││││0000○○○區○○○街││111號│漢中│1│543│鋼筋混凝土│4層│4.42│乙○○│全部││││││││││││││雨遮:│││││物│││││4樓之6││││14層│23.53│1.12││││├─┴───┴────┴─────┴────┴────┴───┴──┴──┴─────┴───┴───┴────┴───┴──────┤│共用部分:漢中段1小段3117建號1,176.9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53/10,000││漢中段1小段3118建號1,248.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5/10,000││漢中段1小段3122建號664.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6││(含停車位編號08號,權利範圍: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