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2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27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四0三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伍佰玖拾肆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就犯罪事實部分補充甲○○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為警查獲時止,將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分別置於台北市○○街○○○巷○○弄○○號、台北市○○街○○巷○○號之倉庫及店面銷售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刑事法若干犯罪之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販賣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之營業性行為,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查,足見其素行尚稱良好;又被告係因貪圖小利而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其獲利雖非鉅額,但對商標權人造成之損害頗大,且其被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高達五百九十四件,數量龐大,然考量其犯罪後自始坦承犯行,表示悔意,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五百九十四件,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5年度偵字第24039號被告甲○○男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居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BenettonFormula1」品牌如附件所示之商標圖樣,業經權利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取得商標專用權(相關註冊證號、指定使用商品名稱、商標專用期間均詳如附件所示),近年在全球休閒服飾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知。竟意圖販賣營利,於民國95年3月間(該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先以每件新臺幣(下同)220元不等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明」之大陸地區人民購得如附表所示仿冒之「BenettonFormula1」品牌之休閒服飾後,於95年4月、5月間,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以如附表所示之單價,設攤陳列、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之休閒服飾,供不特定顧客選購;存貨部分,則置放於臺北市○○區○○街○○巷○○號1樓倉庫。嗣為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人員於95年8月15日持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上述二處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BenettonFormula1」商標之休閒服飾。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扣案證物、士台外國法事務律師事務所函、 史帝凡 諾艾杜索宣誓書(鑑定報告)、仿冒「BenettonFormula1」商標之休閒服飾照片等證據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嫌。扣案如附表所載之仿冒商品,請依同法第83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檢察官楊冀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吳美娥附表:
┌──┬─────────────┬──┬──┬──────┬───┐│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售價(每件)│所有人│├──┼─────────────┼──┼──┼──────┼───┤│1│仿冒「BenettonFormula1」│件│110│290元不等│甲○○│││品牌之白色馬球衫│││││├──┼─────────────┼──┼──┼──────┼───┤│2│仿冒「BenettonFormula1」│件│108│290元不等│甲○○│││品牌之淺藍色馬球衫│││││├──┼─────────────┼──┼──┼──────┼───┤│3│仿冒「BenettonFormula1」│件│50│290元不等│甲○○│││品牌之黑色毛衣│││││├──┼─────────────┼──┼──┼──────┼───┤│4│仿冒「BenettonFormula1」│件│33│290元不等│甲○○│││品牌之藍色毛衣│││││├──┼─────────────┼──┼──┼──────┼───┤│5│仿冒「BenettonFormula1」│件│30│290元不等│甲○○│││品牌之藍色及白色帶斑點毛衣│││││├──┼─────────────┼──┼──┼──────┼───┤│6│仿冒「BenettonFormula1」│件│29│290元不等│甲○○│││品牌之綠色及白色帶斑點毛衣│││││├──┼─────────────┼──┼──┼──────┼───┤│7│仿冒「BenettonFormula1」│件│65│290元不等│甲○○│││品牌之白色背心│││││├──┼─────────────┼──┼──┼──────┼───┤│8│仿冒「BenettonFormula1」│件│169│290元不等│甲○○│││品牌之紅色馬球衫│││││├──┴─────────────┴──┴──┴──────┴───┤│總計:59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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