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捌萬肆仟貳佰貳拾玖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麗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