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唐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育城 即度小月商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4,122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9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民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沈育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