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桃簡字第19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世勇
黃阿進陳柏誠藍緯郡(冒用林春龍年籍資料) 林德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
107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二編號五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欄中關於「現金198,5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現金324,5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對照判決主文、理由及附表之前後文義,即可發現係非刻意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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