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19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桃簡字第19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世勇
黃阿進陳柏誠藍緯郡(冒用林春龍年籍資料) 林德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民國
107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二編號五、編號六備註欄中之記載,均應予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一、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對照判決主文、理由及附表之前後文義,即可發現係非刻意之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珮瑜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附表一:
┌──┬────┬────────┬────────┐│編號│賭客姓名│現金(新臺幣)│證據及備註欄│├──┼────┼────────┼────────┤│1│ 黃本源 │現金600元│106年度速偵字第│││││5123號卷【下稱偵│││││一卷】第75頁、本│││││院106年度桃簡字│││││第1996號卷一【下│││││稱本院一卷】第23│││││頁│├──┼────┼────────┼────────┤│2│ 陳順文 │現金156,400元│偵一卷第121至122│││││頁、本院一卷第27│││││頁│├──┼────┼────────┼────────┤│3│ 王浤銘 │現金3,200元│偵一卷第135頁、│││││本院一卷第29頁│├──┼────┼────────┼────────┤│4│蒙子勛│現金6,400元│偵一卷第158頁、│││││本院一卷第31頁│├──┼────┼────────┼────────┤│5│ 李東華 │現金4,600元│偵一卷第202頁、│││││本院一卷第34頁│├──┼────┼────────┼────────┤│6│ 林文澄 │現金1,100元│偵一卷第225頁、│││││本院一卷第36頁│├──┼────┼────────┼────────┤│7│ 葉惟榮 │現金700元│106年度速偵字第│││││5123號卷二【下稱│││││偵二卷】第13頁、│││││本院一卷第38頁│├──┼────┼────────┼────────┤│8│ 周冠麟 │現金1,000元│偵二卷第45頁、本│││││院一卷第40頁│├──┼────┼────────┼────────┤│9│ 劉軒宇 │現金63,700元│偵二卷第56頁、本│││││院一卷第41頁│├──┼────┼────────┼────────┤│10│ 郭炳宏 │現金30,700元│偵二卷第92頁、本│││││院一卷第44頁│├──┼────┼────────┼────────┤│11│ 魏弘杰 │現金1,000元│偵二卷第103頁、│││││本院一卷第45頁│├──┼────┼────────┼────────┤│12│ 鄭榮仁 │現金3,900元│偵二卷第115頁、│││││本院一卷第46頁│├──┼────┼────────┼────────┤│13│ 阮柳玉艷 │現金600元│偵二卷第125頁、│││││本院一卷第47頁│├──┼────┼────────┼────────┤│14│ 劉寶蓮 │現金600元│偵二卷第137頁、│││││本院一卷第48頁│├──┼────┼────────┼────────┤│15│賴 美鈴 │現金31,600元│左揭現金扣押於被│││││告邱世勇名下(偵│││││二卷第196頁、本│││││院一卷第52頁),│││││惟左揭現金被告邱│││││世勇、黃阿進、陳│││││柏誠、藍緯郡、林│││││德奇等人均否認為│││││渠等所有(偵二卷│││││第228頁),而賭│││││客 賴美鈴 則陳稱為│││││其所有(偵二卷第│││││147頁),是左揭│││││現金認定為賭客賴│││││美鈴所有。│├──┼────┼────────┼────────┤│16│ 高菁筠 │現金18,400元│偵二卷第170頁、│││││本院一卷第49頁│├──┼────┼────────┼────────┤│總計││現金324,500元│││││││└──┴────┴────────┴────────┘附表二:
┌──┬────┬────────┬────────┐│編號│賭客姓名│賭資(新臺幣)│證據及備註欄│├──┼────┼────────┼────────┤│1│ 黃明德 │現金8,000元│偵一卷第63頁、本│││││院一卷第22頁│├──┼────┼────────┼────────┤│2│ 游家福 │現金13,300元│偵一卷第88頁、本│││││院一卷第24頁│├──┼────┼────────┼────────┤│3│ 蔡宗龍 │現金500元│偵一卷第98頁、本│││││院一卷25頁│├──┼────┼────────┼────────┤│4│ 郭林益 │現金1,500元│偵一卷第109頁、│││││本院一卷第26頁│├──┼────┼────────┼────────┤│5│陳順文│現金3,000元│偵一卷第121至122│││││頁、本院一卷第27│││││頁│├──┼────┼────────┼────────┤│6│ 林賢仲 │現金2,000元│偵一卷第147頁、│││││本院一卷第30頁│├──┼────┼────────┼────────┤│7│ 楊琮凱 │現金1,000元│偵一卷第180頁、│││││本院一卷第32頁│├──┼────┼────────┼────────┤│8│ 劉坤吉 │現金74,000元│偵一卷第191頁、│││││本院一卷第33頁│├──┼────┼────────┼────────┤│9│ 鍾隆忠 │現金38,400元│偵一卷第214頁、│││││本院一卷第35頁│├──┼────┼────────┼────────┤│10│ 鄭皓天 │現金8,000元│偵一卷第239頁、│││││本院一卷第37頁│├──┼────┼────────┼────────┤│11│ 曾英彥 │現金300元│偵二卷第24頁、本│││││院一卷第39頁│├──┼────┼────────┼────────┤│12│張譯│現金6,500元│偵二卷第68頁、本│││││院一卷第42頁│├──┼────┼────────┼────────┤│13│ 蘇進忠 │現金8,900元│偵二卷第80頁、本│││││院一卷第43頁│├──┼────┼────────┼────────┤│14│賴美鈴│現金2,000元│偵二卷第147頁、│││││本院一卷第50頁│├──┼────┼────────┼────────┤││總計│現金167,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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