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相對人鑫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予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鑫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鑫茂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尚未收到稅捐機關核定之稅額通知書,致無法於6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而該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調閱本院96年度司字第195號呈報清算人卷查核無訛,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爰准予展期至民國97年7月11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