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三四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被害人兼告訴人乙○○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以書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聲請狀一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張孝妃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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