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99號債務人 林志亮 代理人 林孜 俞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並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另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復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之戶籍址與居住址不符之原因。
⒉自民國101年11月1日起迄今,債務人所有金融機構﹙含證券
戶﹚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1年11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等及其金額各為多少。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
津貼、房租津貼及其金額各為多少。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及是否有辦理保單質借及其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1、102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⒎提出每月支出油費新臺幣﹙下同﹚2萬6,000元﹙請至少給予
3個月之油資發票﹚之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營業用車款,平均油耗數字,每日里程數。
⒏提出對 林素琴 盡力追償卻無追償可能之證明文件。
⒐提出名下小客車已報廢收取2萬元之證明文件以及目前所積欠牌照稅之證明文件。
⒑說明名下財產股票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354股、志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63股之價值以及當初購買股票之資金來源。
⒒提出每月二房東收入3,000元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