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家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上字第98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謝耿銘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五年度婚字第二0九號)提起上訴,已於九十六年五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6年6月21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曾平杉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清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