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雨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執聲付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雨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雨軒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74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撤緩字第14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85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4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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