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87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8780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理人 陳淑君 債務人勝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 王杏宜 人債務人 郭尚府
一、㈠債務人勝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王杏宜、郭尚府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玖萬肆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勝昌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王杏宜、郭尚府應向債權
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貳萬伍仟肆佰叁拾陸元貳角,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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