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交上易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上易字第32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羅金旺選任辯護人劉德壽律師
陳立涵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073號,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