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建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4號上訴人宙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邦城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 律師
高靜怡 律師被上訴人寧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金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 律師
蔡皇其 律師 呂紹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鄭威莉法官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陳佳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