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56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字第56號民事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和解筆錄
原告 王吳蕙如 被告 廖晨歡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被告 簡科昇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金字第56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林金灶書記官莊金屏通譯顏蕾譯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王吳蕙如到被告廖晨歡到被告簡科昇到被告簡科昇之訴訟代理人 許氷如 到和解成立內容:
壹、被告廖晨歡、被告簡科昇願連帶給付原告王吳蕙如新臺幣620,000元。給付方法:被告簡科昇當庭交付現金新臺幣310,000元(現金由原告王吳蕙如當庭點收無誤),另餘額新臺幣310,000元部分,由被告簡科昇自113年7月10日起,按月於每月10日各給付新臺幣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原告王吳蕙如指定之匯款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北興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王吳蕙如。
貳、被告廖晨歡應分擔部分,由被告廖晨歡與被告簡科昇兩人自行協調處理。
參、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肆、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閱並無異議簽名如下:
原告:王吳蕙如被告:廖晨歡被告:簡科昇被告簡科昇之訴訟代理人: 許氷如中 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書記官莊金屏
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書記官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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