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47號原告 蔡旻娟 被告 謝鴻儒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高思大
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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