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2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2547號原告 李予姿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王志鴻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24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