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800號原告 蔡政儒 被告 劉國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法官蔡至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文婷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