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19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定宇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80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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