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26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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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3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326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珮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414
5號、101年度偵字第2470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周珮澐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事實
一、周珮澐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各別竊盜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時間,前往如附表所示之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之「統一超商亞新店」及高雄市○○區○○路○○○號「統一超商德賢店」,佯裝欲購買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DVD影片、書籍或食品,待上開店內之其他顧客或店員不注意之際,即將其拿在手上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
DVD影片、書籍或食品塞在腰後褲頭,並以所穿之外套遮蓋之方式,竊取如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DVD影片共6片、書籍共13本及食品2包(價值合計新臺幣《下同》5,006元)。得手後,旋騎乘機車逃離現場。嗣經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統一超商亞新店負責人 方雲芳 發現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閱如附表編號1所示超商之監視錄影畫面後,循線查獲周珮澐,周珮澐復在偵查機關尚不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21所示犯行前,主動向警員坦承該部分犯行,並交出所竊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19、21所示之物交警扣案(分經方雲芳、 黃仕青 領回,另如附表編號13、20所示之食品業經周珮澐食用完畢),自首而願接受裁判,因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珮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均據被告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被害人方雲芳於警詢中、證人即如附表編號2至21所示之被害人黃仕青於警詢及偵訊中證述在卷(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下稱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一卷》第6至8頁、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卷《下稱警二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1年度偵字第24145號卷《下稱偵卷》第22頁),復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超商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張、被告於案發現場指認照片8張、扣案物照片15張、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份、檢察官勘驗如附表編號1所示超商監視錄影光碟之記錄及擷取照片13張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12至15、17至22頁、警二卷第10至15、21頁、偵卷第13至19頁),且有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19、21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堪可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竊盜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所
犯上開21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至21所示部分,係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尚不知該部分犯罪事實前,主動向警察機關坦承該部分犯行乙節,有左營分局102年2月18日高市警左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之警員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審易字第3261號卷第32至33頁),應認被告就如附表編號2至21所示犯行均符合自首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貪圖小利,任意竊取他人財物,毫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全數犯行,並已於101年8月5日與被害人方雲芳以結清被告所竊「陣頭」DVD售價之方式達成和解,且於同日與被害人黃仕青以4,800元達成和解並給付完畢,除經被害人黃仕青於偵查中陳述無誤(見偵卷第22頁反面)外,復有和解書2份在卷可稽(見警一卷第30頁、警二卷第32頁),足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所竊財物價值尚微,及其於此之前並無竊盜之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非劣,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具體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在其所犯各罪及應執行項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查被告於此之前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而觸犯本案,於案發後已與被害人方雲芳、黃仕青達成和解,足認被告已有反省悔悟之心,本院綜合考量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經此偵查、審判、科刑之教訓,及命其履行後述接受法治教育之緩刑條件後,應已足使其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為警惕被告日後審慎行事,避免再犯,並增進其法紀觀念,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緩刑期內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以期符合本案緩刑之目的。
另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倘被告未遵循本院所諭知上開緩刑期間之負擔,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㈢末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2、14至19、21所示之物係被告
竊得之物,並非被告所有,自不得宣告沒收。至被告於本案偵查中所提出之書名為「別讓妒火燃燒」書籍1本,與本案無關,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永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書記官林國龍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之物品│被害人│所犯之罪及所││號│││││處之刑│├─┼────┼───────┼──────────┼───┼──────┤│1│101年6月│高雄市楠梓區樂│片名「陣頭」DVD影片1│方雲芳│周珮澐犯竊盜│││23日下午│群路76號統一超│片(價值258元)││罪,處拘役參│││1時許│商「亞新店」│││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00年9月│高雄市楠梓區德│書名「那些年我們一起│黃仕青│周珮澐犯竊盜│││7日│賢路596號統一│追的女孩」書籍1本(││罪,共貳拾罪││││超商「德賢店」│價值268元)││,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各以新││3│100年10│同上│書名「等一個人咖啡」│同上│臺幣壹仟元折│││月22日││書籍1本(價值220元││算壹日。│││││)│││├─┼────┼───────┼──────────┼───┤││4│100年11│同上│片名「音樂時尚 梵谷 」│同上││││月至12月││音樂CD1片(價值199│││││間某日││元)│││├─┼────┼───────┼──────────┼───┤││5│100年11│同上│片名「音樂時尚 杜蘭朵 │同上││││月至12月││」音樂CD1片(價值│││││間某日││199元)│││├─┼────┼───────┼──────────┼───┤││6│100年11│同上│片名「懂得愛與感恩」│同上││││月至12月││音樂CD1片(價值250│││││間某日││元)│││├─┼────┼───────┼──────────┼───┤││7│100年11│同上│片名「LE」音樂CD1片│同上││││月至12月││(價值168元)│││││間某日│││││├─┼────┼───────┼──────────┼───┤││8│100年12│同上│書名「被愛卻孤獨」書│同上││││月6日││籍1本(價值250元)││││││││││├─┼────┼───────┼──────────┼───┤││9│100年12│同上│書名「我們不結婚好嗎│同上││││月8日││」書籍1本(價值250│││││││元)│││├─┼────┼───────┼──────────┼───┤││10│100年12│同上│書名「貓愛上幸福魚怎│同上││││月16日││會幸福」書籍1本(價│││││││值220元)│││├─┼────┼───────┼──────────┼───┤││11│100年12│同上│書名「聰明女人心理戰│同上││││月22日││術」書籍1本(價值│││││││168元)│││├─┼────┼───────┼──────────┼───┤││12│100年12│同上│書名「緊握不是真的擁│同上││││月25日││有,放下才會得到更多│││││││」書籍1本(價值220│││││││元)│││├─┼────┼───────┼──────────┼───┤││13│100年12│同上│食品「最近太操勞」1│同上││││月間某日││包(價值690元)││││││││││├─┼────┼───────┼──────────┼───┤││14│100年12│同上│書名「每月開運甜點戀│同上││││月間某日││愛秘法-魔羯座」書籍│││││││1本(價值99元)│││├─┼────┼───────┼──────────┼───┤││15│100年12│同上│書名「每月開運甜點戀│同上││││月間某日││愛秘法-巨蟹羯座」書│││││││籍1本(價值99元)│││├─┼────┼───────┼──────────┼───┤││16│100年12│同上│書名「強運招財101問│同上││││月間某日││」書籍1本(價值250│││││││元)│││├─┼────┼───────┼──────────┼───┤││17│101年1月│同上│書名「愛情需要多一點│同上││││3日││理性」書籍1本(價值│││││││250元)│││├─┼────┼───────┼──────────┼───┤││18│101年1月│同上│書名「這樣愛才不會受│同上││││6日││傷害」書籍1本(價值│││││││250元)│││├─┼────┼───────┼──────────┼───┤││19│101年1月│同上│書名「妳沒說再見」書│同上││││20日││籍1本(價值199元)││││││││││├─┼────┼───────┼──────────┼───┤││20│101年1月│同上│食品「元氣常勝軍」1│同上││││間某日││包(價值249元)│││├─┼────┼───────┼──────────┼───┤││21│101年2月│同上│片名「感動」音樂CD1│同上││││至3月間││片(價值250元)│││││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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