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4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43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43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洪啟儒 相對人即債務人 姜立家 相對人即債務人商武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音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鮑泰鈞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興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鮑泰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捌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19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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